耐火標準規定
排煙防火閥的耐火一般要求不低於 1.5 小時。這一標準是在標準規定下,通過一係列嚴格的防火試驗來確定的。例如,在 GB 15930 - 2007《建築通風和排煙係統用防火閥門》中有明確規定,排煙防火閥需要經過的耐火試驗,包括爐內溫度的控製、加載條件等多個因素的測試。
不同應用場景和建築要求可能會有更高的耐火需求。如在一些高層商業建築或者重要的工業建築中,對於防火分隔要求較高的區域,可能會要求排煙防火閥的耐火達到 2 小時甚至更高,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有效阻止火勢和煙霧的蔓延。
耐火的試驗測定方法
試驗爐的設置:在進行耐火測試時,會使用專門的耐火試驗爐。試驗爐的溫度按照標準的火災升溫曲線進行升溫,例如,常用的標準
升溫曲線會在一定時間內使爐內溫度快速上升,模擬真實火災時的溫度變化情況。排煙防火閥被安裝在試驗爐的特定位置,模擬其在實際建築通風或排煙係統中的安裝狀態。
加載條件與觀察內容:閥門在試驗過程中會根據實際工作狀態進行加載,例如模擬正常的風壓或者氣流對閥門的作用力。在整個試驗過程中,主要觀察閥門在高溫下的完整性、變形情況以及是否能夠保持關閉或開啟狀態(根據閥門類型)。同時,還要閥門周圍是否有火焰和煙氣泄漏,以此來判斷閥門是否達到耐火。
達到耐火時的變化情況
結構變化:當接近耐火時,排煙防火閥的金屬部件可能會因為高溫而發生膨脹、變形。例如,閥門的框架可能會出現扭曲,葉片也可能會因為熱應力而彎曲,影響閥門的密封性和正常的開啟、關閉功能。
功能變化:在耐火到達後,閥門可能無法正常阻止火焰和煙氣通過。對於常閉型排煙防火閥,可能會因為部件損壞而無法保持關閉狀態,導致火焰和濃煙泄漏到其他區域;對於常開型閥門,可能會因為變形而無法正常關閉進行防火分隔,從而失去防火和排煙控製的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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